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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批捕后取保候审、缓刑

【办案机关】H市某区法院

【犯罪嫌疑人】L某

【辩护律师】胡美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刑事业务中心成员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1月,L某以个人名义与H市某数码产品经营部签订摄影设备租赁合同,租赁了22台(套)摄影器材设备。L某在拿到租赁设备后陆续将设备抵押、变卖,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消费、网络赌博。经鉴定,上述设备总价值为172165元。L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2日被办案机关监视居住,2023年5月14日因不遵守监视居住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胡美玲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案件报捕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因L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未遵守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未采纳不批捕意见。侦查阶段,经承办律师争取,L某家属代L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及时阅卷,多次主动与检察官沟通,提交“L某在本案前曾多次因工作需要在被害人处租赁摄影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期归还摄影设备”的关键证据材料以及提出“L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缓刑”的辩护意见。

【办案成果】
       经多次沟通及提交相关证据,检察机关经研究,采纳辩护意见,对L某做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并在L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天对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L某在被羁押近4个月后重获自由。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L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辩护观点】
一、L某在本案之前曾多次因工作需要在被害人处租赁摄影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租金、如期归还摄影设备。
二、L某一直从事摄影师工作,在签订、履行相机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应当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L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已全部化解。
四、L某归案前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撰文|胡美玲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曹富乐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