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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张世金:网络犯罪案件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9-09 点击量: 分享到: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正式对外发布《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其中载明“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特别是2020年以来尤其疫情期间,网络犯罪数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网络犯罪数量可能占据所有刑事案件总量的1/3左右。 
       网络犯罪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类: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等犯罪,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三类:上下游关联犯罪(关联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例如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今天论坛本单元的主题是网络平台相关犯罪的辩护与防控,网络平台相关犯罪属于第二类,我主要从实体层面即行为定性、证据层面即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辩护策略三个当面展开。
       第一,实体层面即行为定性存在重大争议,具有巨大的辩护空间。
       本人办理的一起公安部督办的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共有44名被告人,行为模式是北京A公司与南京B公司合作,A公司开发APP平台用于购买股票,B公司进行运营、宣传、推广、发展客户等,在网络推广、发展客户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手段,B公司的销售团队在菲律宾。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为诈骗罪,我为B公司辩护,认为本案存在真实的股票期权交易,不存在虚假炒股,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定非法经营罪。就在前几天,本案承办法官来电,让我把非法经营罪的类案判决书发给他,这可能是本案要从诈骗罪改为非法经营罪的重大利好信息。A公司辩护人也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有罪,应当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此可见,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争议,诈骗罪抑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这对我们刑辩律师来说,定性辩护大有作为。
       第二,证据层面即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是实现网络犯罪有效辩护的突破口。
       囿于专业的壁垒,这类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往往存在很大问题,相当不规范,有关的程序性文件一大堆,仔细斟酌,找不到电子数据在哪儿,尤其在云服务器、境外服务器,公诉机关举证时电子物证缺失非常明显。
       从庭审辩护经验来看,部分辩护人阅卷时只阅纸质卷宗,不阅电子数据,甚至没有发现,对电子数据不够重视,在庭上一是不发表质证意见,二是不知道怎么发表质证意见。除侦查人员(网警)外,部分检察官、法官对电子数据不精通,同样对电子数据不够重视。
       基于此,我们刑辩律师对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需要加以重视和研究,补足这个短板。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两高一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有关电子数据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我们应当熟练掌握,灵活运用。
       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可以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完整性四个方面展开,具体分述如下:
       1.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以亲办的网络营销推广型合同诈骗案为例,关于红色惠普Q72C笔记本电脑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无勘验人、见证人签字。关于银色宏基473C笔记本电脑的电子数据检查分析笔录,无见证人签字。最终法院判决“部分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无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来源:(2017)皖0104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由于以上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且未补正,法院没有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犯罪数额由检察院指控的113万认定为96万,刑期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七年有期徒刑。
       因此,需要重点审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提取程序有瑕疵,是否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等等。
       2.审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重点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电子数据及其存储介质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以亲办的组织淫秽表演案(网络直播表演)为例,本案的关键是女主播在花房APP直播表演是否属于淫秽表演,而定性的关键在于提取的女主播表演视频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县级公安机关鉴定为淫秽表演,在会见过程中向当事人了解到表演的内容系“绿播”或者处于灰色地带,绝对不是“黄播”。基于此,便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经过一段时候后,出具了《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明确认定涉案的主播表演视频均不属于淫秽物品。本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没有再次移送检察院,于是我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秉公执法,采纳辩护意见,以“缺少关键性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因此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本案终止侦查【来源:旌公(旌网)终侦字(2021)4号终止侦查决定书】,对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本案获得实质上的无罪处理。
       3.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需要重点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封存;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是否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同样以上述亲办的网络营销推广型合同诈骗案为例,关于苹果笔记本电脑等物证,对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现既没有相关笔录、清单,也没有以上电脑等原始存储介质。法院最后判决“某公安局出具的对名为‘冯某某’的电脑、‘黄某某’的电脑、‘杨某某’的电脑、‘梅某某’的电脑、‘郭某某’的电脑”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分析笔录,未提供查扣以上电脑的证据,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来源:(2017)皖0104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
       另外,亲办的“714高炮”网络套路贷案件,一家经合法注册经营的网络科技公司,拥有40项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的网贷APP平台有30多个,而关于这些网贷平台的贷款申请的数额、到手金额、快速申请费、用户管理费、息费、贷款时限以及逾期费用等电子数据的来源不清,公安机关尚未收集、提取,以至于本案的诈骗数额缺乏相应证据佐证,而且所谓的被害人并非产生错误认识且也非自愿还款、开发网贷APP在本质上属于中性的业务行为,不同于网贷公司虚增债务的行为。鉴于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检察机关对我方当事人不起诉,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对网贷APP平台的运营公司仅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来源:包检解保(2020)114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4.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关于完整性审查,其实属于真实性审查的内容,由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其完整性加以特别强调,于是便从真实性中独立出来作为审查的内容,重点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今天着重讲解“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常用校验软件为Hash V1.04、Md5Checker,我制作了一个校验MD5值或者哈希值的演示视频,由于技术原因,在线网络可能无法播放,简要说明一下:MD5值是可以产生一个128位(16字节)的散列值(hash value),是一种加密算法,通常用一个长度为32的十六进制字符串来表示,用于确保信息传输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以亲办的网络传销案为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三大核心事实为人数、层级、数额,其中关于人数即会员数量的电子数据,侦查机关已经收集、提取,并以EXCEL表格形式存储。首先把会员数量的EXCEL表格这份电子数据放入Hash V1.04,显示的修改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MD5值后三位是C49。现在对该份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再把该份复制件放入Hash V1.04,显示的修改时间同样为2018年3月21日,MD5值后三位仍然是C49,说明以上两份电子数据的MD5值是一样的,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的内容没有被增加、删除、修改。然后,打开该份电子数据的原件,对其中的会员数量进行删除操作并保存,再把删除部分会员数量的该电子数据放入Hash V1.04,此时大家可以看到修改时间为2022年9月1日,MD5值后三位是022,与原始电子数据的修改时间、MD5值进行比对,发生了变化,都不一样,说明该份电子数据的部分会员数量已经被我刚才删除,通过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的变化,从而得出该份电子数据不具有完整性、真实性的结论,或者发表电子数据被篡改、增加、删除、修改等方面的质证意见。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外,以下三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也需要我们在审查与质证时重点掌握:
       1.辩护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电子数据,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电子数据,名称、类别、格式等没有注明或者注明不清的电子数据,以上属于瑕疵类电子数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或者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需要掌握相应的辩护策略与技巧。
       办案网络犯罪案件,需要具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等专业知识,本人第二学位是计算机专业,办理这类案件,相对得心应手,如果不具备计算机背景,第一个请教的就是您的当事人,他们往往是计算机、网络领域的高手,对此方面非常精通,主动向他们请教,变成你办案的助手。第二就是请教计算机方面的专家、教授、博士,尤其是电子数据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人。
       另外,从辩护策略的角度,我们可以申请对电子数据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辩护人质证,等等。
 
       根据张世金律师在2022年9月1日第三届厚启商事犯罪论坛“数字时代新型商事犯罪的辩护与防控”上的发言编辑整理。
 
【作者简介】
       张世金律师,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合肥工业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皖西学院兼职教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科技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省直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荣获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优秀讲师奖、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2016年度优秀律师、2019年度领航律师、2020、2021年度十佳案例奖。
       师从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王亚林,专门研究刑事辩护业务,执业以来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营企业家沈某某职务侵占案(法院判决无罪)、民营企业家张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醉酒型强奸案(存疑不起诉)、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相对不起诉)、马钢集团原纪委书记杨某某(原当涂县委常委、副县长)贪污、受贿案,安徽省郎溪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某受贿案,安徽省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某夫妇受贿案(副厅级)、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某某受贿案(副厅级),公安部督办的武某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毛氏兄弟涉黑案(审查起诉阶段“脱黑”,审判阶段“去集团”)、“714高炮”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安机关撤回,检察院不起诉)、合肥扫黑除恶第一案(方某某涉黑案)、捅刺女友20余刀藏尸冰柜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DDOS攻击阿里云邮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报最高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缓)、“云梦生活”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3亿辩护为3千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