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您信赖的法律专家,受理各种案件。 咨询热线:0551-65600055

表见代理之业务员收取货款未上交被判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21 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买卖合同、表见代理、返还货款
【代理律师】陶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案情】
       汪某系某上市Z公司销售人员,G公司向Z公司购买饲料都是通过业务员汪某完成的,即G公司将货款转给汪某,汪某将款项转给Z公司,Z公司向G公司发货并出具发票,G公司Z公司未签订书面购货合同。
       截至2021年4月,汪某共收取了G公司42万元预付款,发不出货,经联系汪某,汪某告知G公司货款是自己私自收取的,未上交给公司,现在没钱还了,汪某向G公司出具《致歉书》,要求将42万元货款转为其个人借款,G公司未答应也未反对,汪某于2021年5月份从Z公司离职,经了解,汪某负债累累,无支付能力。
【办案过程】
       本案争议较大,G公司原以为自己将货款通过业务员汪某支付给Z公司,但起诉后才得知,事实并非如此,因Z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业务员不能代客户收取任何款项,所有货款必须由客户直接支付至Z公司账户,汪某为了规避Z公司管理规定,在G公司派人去Z公司提货的时候,汪某将提前预收的货款从自己的银行卡转给G公司的驾驶员,通过驾驶员的卡支付货款至Z公司账户。
       本案先后经过2个法院审理,起诉三次,撤诉2次,先后有3名法官经手此案,对于Z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争议比较大,最终,经过律师的努力,法官认定案涉货款应该由Z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次起诉: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S法院,承办法官倾向认为:《致歉书》已经将款项的性质变了——即由货款变为个人借款,应是汪某的个人债务,经与承办法官沟通多次无果,于是陶鸿律师建议当事人撤诉。
       第二次起诉: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C县法院A法官审理,A法官非常倾向认定是汪某的个人债务,再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无果,第二次撤诉。
       第三次起诉:再次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C县法院B法官审理,B法官采纳了陶鸿律师观点,认为42万元预付款系Z公司债务,汪某出具致歉书是自愿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应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结果】法院判决Z公司应向G公司返还42万元货款,汪某出具致歉书是自愿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应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
【承办律师寄语】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要的是拿到钱,而不是打赢官司!
【附判决书节选】



撰文:陶鸿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  许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