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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可能涉嫌的“十宗罪”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20 点击量: 分享到:
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3月2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
近年来,“自媒体”已经成为众多人的谋生之地,从早年间的淘宝网店到最近几年抖音直播,MCN公司的兴起,越来越多吃到互联网红利的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而不自知。在巨额收益的引诱下,“自媒体”乱象丛生,刑事风险也随之而来。
一、侮辱罪、诽谤罪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打击“自媒体”造谣传谣。一是编造虚假事件、离奇故事,臆造案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无中生有制造谣言;二是集纳旧闻旧事冷饭热炒,使用异地新闻嫁接拼凑,选取无关人物、图片、音视频恶意关联,移花接木制造虚假消息;三是打着“国学经典”“红色文摘”等旗号,杜撰老一辈革命家诗词或者言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发声的渠道,信息发布门槛随之降低。同时,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降低了网民参与网络讨论的风险,很多现实中不敢或不能表达的思想都会在自媒体中显现出来。自媒体虽然提供了自由表达言论的新方式,但应当有法律的底线。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
如,(2019)沪0107刑初498号江歌母亲自诉谭某侮辱、诽谤案。被告人谭某以网民身份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侮辱、诽谤自诉人江某某及死者江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打击“自媒体”炮制有害信息重点是搭蹭公共政策、宏观经济形势、重大灾难事故、社会热点事件等,断章取义歪曲解读、颠倒是非抹黑攻击、渲染悲情煽动对立,制造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害信息。打击“自媒体”恶意炒作。在谣言、虚假消息已被澄清,有害信息已被查实的情况下,仍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搬运散播谣言、虚假消息、有害信息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说明时,将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的一个方面。在对《刑法修正案(九)》涉网络条款的解读中,进一步将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位为对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一个配套性修改。可见立法者增设本罪的出发点,在于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虚假信息的范围限定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则是因为这四类信息与其他虚假信息相比,更容易引起社会秩序扰乱和公众恐慌。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炮制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有害信息或者恶意传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如,(2021)闽0181刑初430号薛某某等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被告人薛某某控制使用以福清市海外同城人人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清时代创想传媒有限公司、福清天天快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申请注册的多个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和文章获取点击流量方式盈利。2020年2月底,被告人薛某某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的文章标题“疫情之下的XX(外国名称):店铺关门歇业,华人有家难回,华商太难了”等多篇文章,发布至诸如“掌上埃及”“掌上土耳其”“掌上印度”等涉及18个境外国家名称的微信公众号。该类虚假文章发布后误导境内外华人,误以为上述18个国家发生疫情,该国的华人受到很大影响,无法回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三、寻衅滋事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从严整治“自媒体”造热点博流量。一是在重大案事件发生后以恶意揣测、散播阴谋论、关联集纳等方式挑动公众情绪、制造次生舆情。二是刻意选取民营经济、家庭矛盾、婚恋生育等高关注度话题,发布争议性、误导性言论煽动对立、撕裂社会共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如,(2020)鲁01刑终80号彭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彭某为谋求职级和职务上的不正当利益,彭某付给“网络推手”王某某(另案处理)12万元,雇佣其进行网络炒作,二人通过昵称为“副监事晓彭”的微信公众号、“彭某”的今日头条账号、“副监事晓彭”的百度百家号、“济南某商业银行举报人彭某”的微博账号,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题为《实名举报山东厅级干部生活淫乱,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等虚假信息。上述文章被新浪、搜狐、凤凰、腾讯、网易等10余家网络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人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非法经营罪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打击“自媒体”恶意炒作,通过搬运倒灌、“标题党”炒作、集中发布相似文案、多账号联动发文等手段,对明知或应知为谣言、虚假消息、有害信息仍肆意传播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有偿删帖大致有四种实现形式:第一是公关公司通过利益诱惑,勾连网站编辑或版主删除负面帖文,从而达到阻止负面信息扩散的目的;第二是合法网站主动删帖,通过收受涉事单位或个人的公关费作为交换,这些公关费往往会被冠以“宣传费”“赞助费”“合作费”等名义,价格往往不菲;第三是直接雇佣技术人员,通过非法技术手段侵入服务器对帖文进行清除;第四是非法网站敲诈勒索。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实施有偿删帖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更有甚者,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布的负面信息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后基于瑕疵意思交付钱财换取删帖,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如,(2020)川0723刑初131号许某非法经营案。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许某等人利用桑梓网负面舆情肆虐在社会上形成的非法影响力,以“广告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采用删帖、屏蔽、沉帖、关帖等手段,有偿处理网络负面舆情,提供网络删帖服务。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诈骗罪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从严整治“自媒体”利用弱势群体进行流量变现。一是哄骗、利诱老年人摆拍视频、开设直播,骗取网民点赞、打赏、捐赠等。二是欺骗、引诱残障人士,通过卖惨、恶搞、虐待等违法失德方式博取流量。三是罔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利用未成年人牟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目前,各类婚恋平台、在线直播平台等自媒体成为电信诈骗的重灾区。诈骗者在自然灾害后假扮成慈善机构,在新冠疫情期间假扮成卫生部门,在情感诈骗中假扮成知心情人,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利用弱势群体进行流量变现,可能涉嫌诈骗罪。
如,(2021)豫1381刑初701号刘某诈骗案。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开发一款所谓“AI赞”APP后,通过“今日头条”等自媒体宣传推广,通过任命管理员与注册登录AI赞APP的会员建立多个微信群。刘某授意管理员在微信群内以关注、点赞数量挣得佣金以及到期返还租金为诱饵,诱骗会员向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充值数额不等的“租金”。刘某在抖音上搜索趣味视频通过APP后台上传并附加点赞、关注任务,诱骗群内会员租购机器人为虚拟任务“点赞”。至2020年2月10日,指定充值账户流入金额达2080473.94元。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招摇撞骗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取缔利用账号名称信息假冒仿冒的“自媒体”。一是在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名称信息中,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识等,假冒仿冒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的“自媒体”。二是在账号名称信息中擅自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理名称、误导公众的“自媒体”。三是通过更改账号名称、修改个性签名、新设用户头像等方式,冒充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人员的“自媒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一般人认为,自媒体谁能吸引人们的眼球,谁能引人关注,谁就能赚到钱。然而,在获取流量以及流量变现的过程,假冒仿冒的自媒体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涉嫌招摇撞骗罪。
如,(2021)京0114刑初1258号于某某等人招摇撞骗案。2017年至2021年3月左右,被告人于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利用该身份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他人出售酒水、香烟和“两会”用杯、“建党100周年”茶具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七、虚假广告罪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取缔利用信息内容假冒仿冒的“自媒体”。二是篡改、截取官方新闻发布会、通报等部分内容,制作发布假通报等信息的“自媒体”。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随着网络新兴传播媒体的兴起,自媒体、直播、短视频等已成了现代商业推广中的重要渠道。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迅速发展,“直播带货”更是成为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但“网红直播带货”频现虚假宣传。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涉嫌虚假广告罪。
如,(2020)沪0114刑初1559号潘某某等涉虚假广告案。新冠疫情发生后,被告人潘少惠等人,以“金砖国家生物医学组织”(未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名义,购进“圣净露”牌杀菌水并对外销售,指使社会人员以短视频和新闻报道等形式,通过腾讯视频、中新网、自媒体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广告。在介绍该产品时,使用“由金砖国家生物医学组织监制”“可通过擦手、喷口、喷脸有效抑制病毒传染”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并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中大量传播上述虚假广告宣传内容,致使多人因被误导、欺骗而向其购买“圣净露”牌杀菌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取缔利用信息内容假冒仿冒的“自媒体”。一是谎称所谓热点事件当事人、亲友或相关人员爆料案事件线索细节、求救信息等内容的“自媒体”。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自媒体时代,很多企业或者个体在与交易对方产生纠纷后,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去协商解决,而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视频,散布捏造虚伪事实的方式来泄愤。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如,(2016)内0521刑初119号潘某损害商业信誉案。杨某交给被告人潘某一段顾客与“多喜客养生火锅城”大堂经理叶某因火锅内吃出异物发生争执的视频,并要求潘某再到科尔沁左翼中旗“多喜客养生火锅城”录制一段在火锅内吃出老鼠的视频,并将两段视频剪辑合成后发布到网络上。潘某用将两段视频剪辑合成,并配上字幕,将该视频发布到优酷网内,并通过优酷网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后于当晚20时许将该视频删除。截止视频发布当晚21时许,该视频累计播放30135次。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销售伪劣产品罪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取缔无专业资质假冒仿冒的“自媒体”。无教育、司法、医疗卫生等领域资质,擅自使用“教师”“教授”“律师”“医生”“医师”等称谓假冒仿冒专业人士,发布育儿、教育心理学、法条解读、案件剖析、医学知识科普、疫情形势解读等专业领域信息的“自媒体”。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近年来,直播带货、种草效应、网红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到互联网平台直播购物当中。对此,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加入网络带货的队伍。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2019)粤1821刑初27号谭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谭某等人雇佣数人为其在淘宝、天猫商城、拼多多等网络平台的八间网店,销售美兰仙点金水、馥卉美容点金水、韦医生点金水、韦医生除痣灵等四款伪劣化妆品。经检验,四款化妆品都含有禁用组分苯酚,为不合格、伪劣产品,销售金额121.9万余元。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决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通知》在主要任务中明确:从严整治“自媒体”蹭炒热点吸粉引流。重点是“自媒体”通过不当评议、胡乱解读、片面曲解公共政策、社会热点事件获取热度,借机推销售卖商品、课程或服务,接受用户打赏,开通付费咨询,在直播间带货。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三)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一)对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抢帽子交易操纵”,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网络大V、影视明星、公众人物借助各类媒体参与评价、推荐股票,其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甚至明显优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司法实践中,通过自媒体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如,(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23号刘某甲操纵证券市场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天生我财”系列财经节目嘉宾分析师身份,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提前买入股票,利用节目及网络影响力推荐股票,股价走高之后伺机卖出股票获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然而,《宪法》第五十一条亦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正所谓,人人都是自由的,而应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界限。对于自媒体而言,亦是如此。
 

撰文| 曹富乐、胡杨莉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曹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