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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630天案涉六千余万元违法发放贷款罪终获缓刑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09 点击量: 分享到:
       承办律师:许憬,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梁权权,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业务部主任

       关键词:违法发放贷款;千万;缓刑;单位犯罪

       指控摘要: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总行行长、李某担任总行副行长、王某(第三被告,本案当事人)担任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以及多名行内管理层和信贷人员,在明知多家贷款企业,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申贷材料骗取信贷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对贷款申请予以出具不实报告、予以审核通过,违法发放贷款,致使大量信贷资金未能偿还。

       辩护方案:(一)犯罪构成 导致贷款发放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还是仅违反了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二)单位犯罪 贷款以银行名义发放,贷款审批经过行内层层审批并召开贷审会,发放贷款不管是消除旧账还是获取利息其利益都归银行所有。(三)背景分析 授信贷款流程的法律规定与该行实践中操作差异,贷款担保公司的准入机制和获取担保资格的经过,该银行默许循环贷款的缘由及目的。(四)责任划分 贷前、贷中、贷后的职能分工,审查、审核、审批的职责分配,法定职责与行内规定,贷审会表决及非法获利情况等。(五)数额扣减 部分贷款是“借新还旧”未引发新的侵害性风险,应当予以区分。(六)类案同比 调取近三年类似案件用于证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打击范围不易过大,贷款审批表少则五六人签字,多则几十人,若只要签字就追究刑事责任则矫枉过正。(七)证据调取 被告人虽被抓获归案,但捕捉到事件细节:到案前被告人曾电话联系公安机关,申请核实该情况以认定自首。(八)有效沟通 此前,该行领导赵某因违法发放贷款三千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此案又是同一检察官承办的背景下,把认罪认罚的刑期从确定的五年以上到四至六年再到三至六年,过程之艰辛不做赘述,数次与法官进行沟通,结合在案证据阐明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中发挥作用甚小。(九)争取谅解 在当事人家属的合力支持之下,取得该银行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谅解。(十)合规申请 提出合规申请阐明本案走合规路径更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十一)递交证明 认罪认罚的最低刑期已包含三年,庭前又主动递交了被告人日常学习工作的荣誉证书及平时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相关社会证明。

       判决结果:本案共十名被告,王五是作为第三被告移送起诉,最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中,共涉及银行管理层人员五人,第一、第二被告均被判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五年,仅第四被告涉及数额较低而刑期低于当事人。

 

撰文|  梁权权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曹富乐

 

附:法律文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