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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不消”——王娟娟律师为债权人成功维权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09 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民间借贷、遗产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代理律师】王娟娟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1.5%,并出具借条,宋某借款后一直未归还。2018年2月,宋某再次向吴某出具借款本息结转借条,明确欠款金额本息共计172000元。2020年1月,宋某通过自己儿媳华某的银行账户向吴某偿还了部分借款20000元,后未再清偿剩余债务。2021年4月,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去世前未偿还吴某的借款本息152000元。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债权人吴某了解到债务人宋某的家庭情况,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周某(宋某之妻)、宋某1(宋某长子)、宋某2(宋某次子),债务人宋某的遗产状况不明。
承办律师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向H市L县人民法院起诉周某、宋某1、宋某2,同时向承办法官申请多份调查令,调取宋某遗产状况等相关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先后到宋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镇政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调查宋某生前所有不动产及自建房屋拆迁赔偿情况。承办律师走访多个部门查找档案资料,几经调查得知,宋某生前所有的面粉加工厂于2019年3月份进行拆迁,拆迁补偿款金额397358元,宋某为逃避债务,拆迁款全部支付至宋某1的银行账户,以上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提出放弃对宋某遗产的继承,同时提供证据欲证明拆迁补偿款已全部清偿宋某生前借款,无剩余拆迁补偿款继承。承办律师针对三被告的主张一一予以质证驳斥,最终法院未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
【办案结果】
最终,L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周某、被告宋某1、被告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被继承人宋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前期利息52000元,后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
【办案心得】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案件标的虽小,却反映了当前实践中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一般很难再实现债权的典型现象,代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是查清已去世债务人的遗产状况,主张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附判决书】


撰文:王娟娟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许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