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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未成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1 点击量: 分享到: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女方李某敏租住在男方李某家中,并与男方李某相识,同年11月双方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11月10日女方李某敏及其家人经媒人之手向男方李某索要彩礼(见面礼)11000元,2017年12月女方李某敏及其家人再次经媒人之手向男方李某索要彩礼60000元及金戒指、金项链各一个,李某父母东拼西凑将彩礼钱凑齐又通过媒人之手交给女方及其家人。2017年12月23日男方与女方按照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两家同时约定于2018年3月18日举行婚礼,男方李某按约操办婚礼(包括拍摄婚纱照、预订酒店以及婚庆、装修婚房等),但女方及其家人突然提出要男方家于婚前在合肥市区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或者支付30万元给女方,男方家中因经济困难确实无法满足女方和家人的要求,多次要求与女方及家人协商,希望女方和家人能够考虑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要求,均被其拒绝,后男方考虑到实际情况不愿再与女方纠缠,故向女方及家人催要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但女方及家人拒不退还。男方认为,女方及其家人拒不退还男方彩礼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男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流传了几千年的彩礼和嫁妆习俗早已成为国人缔结婚姻的习惯性程序之一,而人们通常所说的彩礼,是指男方给女方的结婚订金、聘礼,表达男方想娶女方的心意。“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存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三、律师代理意见

      首先,本案中因收受彩礼的对方包括女方及其父亲,考虑到后期执行等问题,律师将收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亲均列为被告起诉。 
      
其次,男方李某为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女方家庭彩礼款71000元,女方及父亲返还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男方李某与女方李某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2、在法庭质证及辩论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以及结合案外证人(双方的媒人)的证明,已充分证实了男方已按照女方家庭的要求给付女方家彩礼人民币71000余元,男方之所以愿意给付女方家庭彩礼是基于男方与女方能够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前提的,而女方家庭在男方按约给付彩礼后,突然反悔,并提出要求,要求男方家为女方李某敏在合肥市购买一套房产或者给付李某敏30万元,否则不愿结婚,男方及其父母认为女方家的要求远远超出一个正常家庭的能力范围,故不同意,并积极与女方家庭沟通,希望女方家能够理解男方家庭的不易,珍惜双方的感情,但是女方及其家人态度及其强硬的否决了男方家庭的请求,导致双方婚约未成,代理人认为女方及其亲人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甚至以此为要挟,女方及其亲人的行为属于婚姻法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务”的行为,正是因为女方及其家人的此种行为导致男女双方婚约未成,故女方及父亲应当返还男方先前给付的彩礼。

四、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案法院认定男方按农村习俗给付女方彩礼款7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与李某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有继续共同生活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故李某要求李某敏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李某与李某敏已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段期间,且李某敏精神状态不佳的因素,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李某敏应酌情返还收取的彩礼款60000元较为合理。
      
一审判决后,女方李某敏认为一审判决不公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李某敏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文作者:夏玉凤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