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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刘宜林律师代理被告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原告撤诉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07 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 专利侵权 技术方案 撤诉
一、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全面覆盖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该规定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确立了“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是市监局或法院在专利侵权实务中判定产品是否侵权时采用的基本原则。
现实中,生产侵权产品的主体很少会完全照搬对方产品或者专利进行生产,而是会有目的的把某些技术特征进行规避,或者直接放弃某些技术特征防止对方维权。侵权主体很容易通过一些技术手段绕开“全面覆盖原则”。法律为更好的保护创新主体,在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情形下,只要侵权产品符合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技术特征四个标准,即可认定侵权。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指出我方技术手段与对方专利不构成等同侵权。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结果
原告主张我方产品侵害其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原告权利要求有6个,其主要发明点在于“自动刷油”。经过专利文献检索,我们发现该专利在焊接机这个领域创新性较高,如果将其做专利无效,难度很大,时间上估计也来不及。我们只能比对涉诉产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方案,看是否能找出技术方案的区别。原告专利与我方被诉产品图(附件1为原告的说明书附图,附件二为我方被诉产品)如下:

附图一 原告的说明书附图

附图二 我方被诉产品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3,其余部分并无争议。我方对油仓、刷油辊等技术特征进行了抗辩,指出了对方专利中技术特征的作用及原理,也论述了我方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的理由。最后,我方提出了一个隐蔽的技术特征,该特征隐蔽于自动运动系统的内部,采用了磁耦合的方式,与原告方案相比,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庭审中,原告无法对我方提出的抗辩进行否定,当庭提出撤诉,法院经过审查同意了原告的请求。
三、总结
代理律师应当对专利技术方案和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和理解,挖掘技术特征在整个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区分不同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结构、组成及其结合是保护的重点,理解其技术方案时,对于某些隐蔽的内部结构,也应当考虑到。
撰稿| 曾勇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左根苗
附:法院撤诉裁定

答辩状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宜林、曾勇,经过对本案被答辩人起诉书和证据审读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我方产品没有侵害被答辩人专利的专利权,理由有四点: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被答辩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权利要求1不构成侵权时,权利要求2-6也不构成侵权;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被答辩人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权利要求2不构成侵权时,权利要求3-6也不构成侵权;三、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被答辩人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且根据被答辩人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其实施例所展示的自动刷油功能根本无法实现,被诉侵权产品不可能侵权,权利要求4-6也不构成侵权;四、被诉侵权产品并未侵权,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停止生产、销毁库存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请。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被答辩人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权利要求1不构成侵权时,权利要求2-6也不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全面覆盖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3条,该规定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确立了“等同原则”。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相关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被答辩人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分析如下:
1.通过技术特征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四个技术特征,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的标准,不构成侵权
根据被答辩人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表述,包括如下技术特征:机体(1)、安全门(2)、热模板(3),中板(4),驱动组件,安装板(5),油仓(6)、平移气缸(7),移动座(14)、升降气缸(15),刷油辊(16)。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比,缺少安装板(5)、油仓(6)、移动座(14)、刷油辊(16)四个技术特征,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的标准,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2.被诉侵权产品中相关技术特征与“安装板”、“油仓”、“移动座”、“刷油辊”四个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侵权
1)关于“安装板”不构成等同侵权的理由
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如下:“...所述机体(1)内表壁固定安装有两组呈纵向分布的两组安装板(5),两组所述安装板(5)相对面均固定安装有平移气缸(7)...”。根据权利要求的描述,安装板(5)是安装于机体内,有两组,分别位于热膜板(3)的上方和下方,且呈对称关系,其作用有三:第一,用于固定平移气缸(7),保证平移气缸(7)输出端能够稳定地输出动力,实现水平直线运动。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该气缸因为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其他定义,应当按照机械领域的通常理解,可以确定的、毫无疑义地得出该气缸是带有活塞杆的普通气缸,该气缸的活塞杆一端固定在气缸的活塞上,另一端则延伸至气缸外部,用于连接负载或执行机构,实现推、拉等动作。第二,安装板(5)可以减轻或者消除平移气缸(7)输出端的受力不均。平移气缸(7)在拉动移动座(14)时,因为移动座(5)整体质量较大(上面还有升降气缸(15)、油仓(6)、刷油辊(16)等的重量),刷油行程中重心的变化对平移气缸(7)输出端的应力变化较大导致行程不稳,用安装板(5)与移动座(14)接触抵消该重力,能够实现行程平稳。第三,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视角,平移气缸(7)的输出端一般是活塞杆,它与气缸缸体滑动连接,容易产生旋转,安装板(5)与移动座(14)接触,可以防止移动座(5)在平行移动过程中发生翻转。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使用安装板(5),也没有与之对应的结构,不构成等同侵权。
2)关于“移动座”不构成等同侵权的理由
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如下:“...所述机体(1)内表壁固定安装有两组呈纵向分布的两组安装板(5),两组所述安装板(5)相对面均固定安装有平移气缸(7),两组所述平移气缸(7)输出端均通过移动座(14)固定连接有升降气缸(15)....”。根据权利要求1的描述,移动座(14)应当有两组,分别位于热膜板(3)的上面与下面,且为相对的两组。平移气缸(7)为动力输出端,且说明书0014段明确说明“平移气缸(7)拉动移动座(14)”,该技术方案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平移气缸(7)的缸体长度受制于刷油的行程长度。本案中如果答辩人采用此种方案,将导致气缸长度过长无法安装于产品内的严重问题。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式是利用磁耦原理,实现滑块的大行程平行移动,并且不会因为气缸尺寸过大造成无法安装的问题,与被答辩人采取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不构成等同侵权。
3)关于“油仓”、“刷油辊”不构成等同侵权的理由
权利要求1记载:“...两组所述平移气缸(7)输出端均通过移动座(14)固定连接有升降气缸(15),所述升降气缸(15)输出端固定安装有油仓(6),所述油仓(6)靠近热模板(3)的一侧集成有刷油辊(16)”。从被答辩人权利要求1的表述和说明书0014段可以明确如下三点:
第一,被答辩人专利中油仓(6)的作用是供油,而不是接漏油。首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它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实现发明目的。被答辩人专利是为了实现“自动刷油”这个目的,如果将油仓(6)的功能认定为接漏油,则该权利要求会因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构成一个完整技术方案,也不能实现其发明目的,答辩人产品不会构成侵权。其次,说明书0014段明确说明“两组刷油辊”,权利要求1也载明“油仓(6)靠近热模板(3)的一侧集成有刷油辊(16)”由此可知,热膜板(3)上面的油仓(6)居于刷油辊(16)上部,因为位置关系,漏油不可能往上运动,不具有接油的可能性。
第二,油仓(6)与刷油辊(16)协调工作,不可分离。权利要求1明确“油仓(6)集成有刷油辊(16)”,说明书0014段也明确了两者的工作方式,刷油辊(16)与油仓(6)是集成的,可以看出两者具有协调工作的功能。刷油辊(16)为滚动装置,工作时油仓(6)内部注油,刷油时刷油辊(16)滚动,刷油辊(16)表面与油仓(6)出油口接触,从而实现涂油操作。可见油仓(6)集成有刷油辊(16)这一技术特征明确了油仓与刷油辊两者的连接关系,两者不能分离。除此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或其他惯用手段知晓其他实现对刷油辊(16)进行供油并完成刷油的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油仓(6),也没有集成的刷油辊(16),其刷油机构是一个固定头,固定头上有油布,输油管通过浸润的方式打湿油布从而实现刷油,油布相对固定头静止,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成本低廉。被诉侵权产品只有用于防止油布滴油的两个接油盒,其中一个与固定头分离,另外一个安装于固定头下方,不是集成关系,与被答辩人技术方案不同。从功能上而言,被诉侵权产品接油盒的作用是防止油布漏油污染设备,实现的是防止漏油污染设备的功能;权利要求1中油仓(6)的作用是给刷油辊(16)供油保证涂油功能的实现,体现的是供油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被答辩人的油仓(6)集成刷油辊(16)实现刷油的技术方案不同,不构成等同侵权。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被答辩人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且不构成等同侵权。被控侵权产品既然不侵犯权利要求1,则也不会侵犯从属权利要求2-6。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被答辩人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权利要求2不构成侵权时,权利要求3-6也不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2相比,没有“光杆”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权利1的限定,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需要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读入权利要求2进行分析。根据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可知,因为油仓(6)与刷油辊(16)是集成的,油仓(6)底部有两个连接:一是与升降气缸(15)连接,二是与光杆(18)相连。光杆(18)上部与油仓(6)底部固定,另一端滑动穿过固定支架(17)的通孔。光杆(18)的作用是保证刷油的平稳性(说明书0025段第2行“固定架17内表壁滑动连接有与油仓6固定连接的光杆18,以此保证油仓6竖直移动的稳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因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油仓(6)和刷油辊(16),重量较小,用升降气缸(15)即可满足需求。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光杆这个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被答辩人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且不构成等同侵权。被控侵权产品既然不侵犯权利要求2,则也不会侵犯权利要求3-6。
三、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被答辩人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且根据被答辩人说明书的描述,其实施例所展示的自动刷油功能根本无法实现,被诉侵权产品不可能侵权,权利要求4-6也不构成侵权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属于从属权利,而权利要求2又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读入权利要求3进行全面分析。
1.被答辩人专利自动刷油机构的结构分析
根据被答辩人专利(具体见说明书图3),安装板(5)与机体(1)内壁是固定的(权利要求1“所述机体1内表壁固定安装有两组呈纵向分布的两组安装板5”),平移气缸(7)与安装板(5)固定安装,且分为相对的上下两组(权利要求1“两组所述安装版5相对面均固定安装有平移气缸7”),平移气缸(7)输出端通过固定安装的滑杆与移动座(14)连接,升降气缸(15)安装于移动座(14)上(权利要求1“两组所述平移气缸7输出端均通过移动座14固定连接有升降气缸15;权利要求3“所述平移气缸7与安装板5之间固定安装有滑杆”),固定安装的滑杆与移动座(14)滑动连接(权利要求3“所述滑杆外表壁与移动座14内表壁滑动连接”),油仓(6)与刷油辊(16)集成后固定安装在升降气缸输出端(权利要求1“所述升降气缸15输出端固定安装有油仓6,所述油仓6靠近热模板3的一侧集成有刷油辊16”)。
2.自动刷油机构无法实现功能的理由
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平移气缸(7)输出动力拉动移动座14运动从而带动升降气缸(15)和刷油辊(16)实现刷油(说明书0014段第4行,明确说明“接着平移气缸拉动移动座”),结合说明书附图4,专利中水平运动功能的实现是由平移气缸(7)提供驱动力带动移动座(14)来实现的,但是该功能不可能实现:
首先,平移气缸(7)与安装板(5)固定,而安装板(5)与机体(1)内壁是固定安装的,因此平移气缸(7)、安装板(5)、机体(1)都是固定不动的,且滑杆固定安装在平移气缸(7)与安装板(5)之间,滑杆作为移动座(14)的导轨也是固定不动的。显而易见,平移气缸(7)输出的动力根本无法传导给移动座(14),根本无法实现水平移动。
其次,滑杆与移动座(14)是滑动连接,因此滑杆与移动座(14)之间是相对运动的,也不可能带动移动座(14)水平移动。
结合以上分析,被答辩人自动刷油机构不可能实现其功能。被诉侵权产品结构与其完全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被答辩人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且不构成等同侵权。被诉侵权产品既然不侵犯权利要求3,则也不会侵犯权利要求4-6。
四、被诉侵权产品并未侵权,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停止生产、销毁库存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其保护客体是发明创造,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判断其行为客体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答辩人在主张自己权利要求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据。
被答辩人主张专利侵权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其经济赔偿的数额也无法提供合理的计算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专利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也不能提供经济赔偿数额的具体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答辩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安装板、油仓、刷油辊、移动座、光杆五个必要技术特征,并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答辩人技术特征相比,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不同的功能,产生的效果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无须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请。
答辩人:
代理人: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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