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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无从业资格拒赔不成立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4 点击量: 分享到:

     案号:(2018)皖1522民初3399号
     承办律师:丁帅律师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4日10时45分,刘某驾驶皖A×××××、皖A×××××号重型半挂货车在310省道176KM+300M道路西侧向东倒车时,与沿310省道由北向南王某某驾驶(搭载宋某、王某某、王某1、王某2)的电动三轮车相接触,致宋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王某1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亡人交通事故。后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宋某、王某某、王某1、王某2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后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徐某共同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某某医疗费34800.44元、伙食补助75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307566元、护理费7972.8元、误工费15996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和伤残鉴定费1430元,计387315.24元;王玉保医疗费4201.82元、伙食补助35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930.16元、误工费4877.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950元和施救费200元,计16009.58元;宋某某、徐素某丧葬费32575元、死亡赔偿金1025220元、办理丧葬事宜合理费用6000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0元,计1143795.00元。判令被告赔偿各原告上述损失合计1547119.82元,其中精神抚慰金97000元在交强险优先支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本案刘某虽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合法驾驶证,可以驾驶涉案车辆,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丧失了驾驶车辆的资格,华安财险合肥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从业资格证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关联性。华安财险合肥公司与鹏程公司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采用的是华安财险合肥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约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因此,华安财险合肥公司抗辩拒赔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统一标准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规定,王某某提供在浙江省杭州市的居住证明、合法的收入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但因其系安徽省的农村户籍,要求按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故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宋广某、徐素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亦应按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律师办案心得:
       一、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规定仅指同一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并且是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二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因此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应该按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该条规定仅指为标准为城镇居民标准,被害人生前一直居住在安徽省,因此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安徽省农村或城镇居民计算。
    
       二、保险公司以无从业资格拒赔不成立,被告刘某持有A2驾驶证,表明其具有驾驶员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不代表其丧失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的运行风险,且肇事司机无从业资格证也不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保险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订商业三者险,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驾驶资格通常理解即是指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包括从业资格证。因此,对通常所说的驾驶资格应做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资格不包括从业资格。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从业资格证等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种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被告无从业资格为由拒赔不能成立。

作者:丁帅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