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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无罪案例|丁帅、严美霞律师办理交通肇事罪案获不起诉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9-08 点击量: 分享到:
【涉嫌罪名】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不起诉
【辩护人】丁  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通事故部主任、监事会监事
                  严美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毒品犯罪部副主任、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员
【案情介绍】
       
侦查机关查明:2021年7月,Z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与被害人W某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W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道路事故。
       经司法鉴定,Z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W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情达重伤二级。
       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Z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W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1年11月Z 某就被某市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12月2日被某市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侦查阶段,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案情,且在侦查阶段积极组织犯罪嫌疑人Z某主动取得被害人W某的刑事谅解,并办理取保候审。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并发表可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且Z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W某的谅解、在校学生等问题与公诉机关沟通并提出详细的书面意见,因此,承办律师建议对Z某不起诉。期间被害人W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起诉,辩护人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Z某的代理人应诉,成功通过民事判决将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雇主S某承担。最终在民事判决结果下来后,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Z某成功获得酌定不起诉。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Z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不起诉。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办案心得】
       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而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大前提是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并且交通事故是由违法行为引发的。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可以是司机,也可以是三类乘客,还可以是行人。
       1、行人也要遵守交规
       2、乘客也不能教唆司机违章
       3、不要逃逸,停车救人,报警坦白三步走!
       附:不起诉决定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