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劳动仲裁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04 点击量: 分享到:
任某劳动仲裁案
任某2014年在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承建的海亮御府工地干了4个月的木工活,每天200元工资,2015年2月任某又在被申请人工地干活也是每天200元工资,直到任某在2015年4月在工地受伤。任某受伤后,被申请人支付了医疗费,但是没有支付其他费用,申请人的伤情经过评定后认定属于工伤,并且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障碍程度为七级。
任某委托我所庙加艳律师代为申请仲裁至阜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补偿金、各类补助费、补助费以及误工费。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支付任某各项费用共计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