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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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下午茶第102期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研讨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23 点击量: 分享到:
    2023年4月21日下午,第102期金亚太刑事下午茶在总所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下午茶主要研讨了两个案例,分别是高级合伙人、刑辩分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聂朋雷,高级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正纲,专职律师王彤彤、实习律师鲁鑫宇提交的“网络拍卖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及聂朋雷、金亚太合规中心主任吴强强、专职律师王彤彤提交的“外汇交易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主任黄奥作为点评人,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朱会平,高级合伙人、金亚太合规中心副主任夏炀等3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刑事下午茶。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沈兴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网络拍卖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次由鲁鑫宇实习律师、高正纲律师、聂朋雷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等问题依次向承办律师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胡健峰律师认为:本案很重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整个组织架构中未设准入门槛和不存在强制拉人头等行为,参与人员在购买产品之后及后续发展过程中缺乏售后服务的保障。
    蒋宗任律师认为:“拉人头”的行为在传统传销案件里面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认定标准,但从近期一些传销案件认定趋势来看,“加入门槛”“拍卖自愿”等并非是构成传销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将白酒出厂至零售的利润让利会员,自己靠赚取白酒低成本利润和平台抽取会员转拍积分等方式经营营利,并始终承诺最终都有白酒货物发售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骗取财物”的。但本案从行为模式来说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李井方律师认为:子公司设立和“拆单”功能的出现,可以认定为黄某某具有诈骗或传销犯罪故意的节点。“拆单”行为直接导致了从之前有商品或者服务变成了无商品或者服务,盈利模式只有通过后加入人员来不断竞拍或者接单。传销类案件也有骗取财物一说,但并非是因为有骗取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类犯罪。
    夏炀律师认为:应当从法益侵害和实质审查的角度去解释案件。如果对行为模式、层级、手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本案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标准。“拍卖”这个交易模式本身,不涉及到传销与否的问题,行政意义上的传销行为与刑事犯罪上的传销行为,主要的区别就是刑事犯罪的传销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而本案的被害人在参与过程中没有任何的错误认识。
    朱会平律师认为:本案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是一种较为独特的方式,以“拍卖”“拆单”“移单”“裂变”等一些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手段来销售实体商品,至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后续发展下线的模式是否构成传销有待研究,需要综合各方因素加以考量。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二个案例是“外汇交易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王彤彤律师、聂朋雷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问题依次向承办律师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胡健峰律师认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下线人数的认定有异议。仅凭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被告人传销体系架构图与部分言词证据等,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下线人数,因此,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马知行实习律师认为:同意胡健峰律师的观点。可以从人数上进行审查,应当通过各种方法对所涉及的账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身份识别和去重化处理,从而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下线人数。
    点评人黄奥律师认为:首先,在缺失境外平台公司人员言辞证据、平台外汇软件系统数据、资金流向等证据的情况下,以外汇交易收益稳赚不赔,直接推定外汇交易平台虚假是本案指控的一个薄弱点。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确实存在有真实的外汇交易,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关于下线人数的问题,虽然说某些传销犯罪可通过已获取的证据来进行认定,但通过现有的电子数据、言辞证据等发现明显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对下线人数仔细甄别和梳理;最后,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应当可以认定相关人员属于从犯。


 
撰文| 沈兴
摄影| 金晓宇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曹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