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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展期对担保合同有何影响?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5 点击量: 分享到:

事例:赵某向银行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张某以其房产做抵押,为赵某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借款快到期时赵某无力偿还,便跟银行签订展期协议,但却未经张某同意。展期协议到期后,赵某并未清偿到期贷款本息,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赵某归还本息,并要求抵押人张某以其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那么此时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的展期协议是否还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何为合同展期?合同展期意指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借款合同中指借款期限延长。具体而言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那主合同展期究竟对担保合同应当产生何种影响呢?当然这前提是担保人未对主合同展期协议予以认可。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贷款合同展期,是一种对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意味着原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而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亦应随着消灭,担保人不应再对后来的展期协议负担担保责任。这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贷款合同展期,只是合同还款期限的延长,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根据《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而此时的合同期限变更,并未消灭债权,那么此时并不能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并未对合同是否进行实质性变更进行一个区分,而是一概认定只要协议变更,且又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反而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使得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效力减弱。后为了缓解这种一刀切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扰,最高院出台了担保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借款展期使原合同的履行期间延长,因此只有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才对展期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未书面同意,则只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如果为了减少借款的风险,想要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就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延期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贷款合同展期未经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并不会直接消灭担保人的抵押责任,但也并非同步延长担保人的抵押责任,担保人仍只对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承担责任。

作者:程画红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