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买房产
(一)父母出资
男女双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的,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婚前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认定属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形。
(二)一方出资
男女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应给予对方补偿。产权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的,一般情况下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若存在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等特殊情况,可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双方出资
双方出资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在购房前已有明确具体的结婚意向的,则该房产倾向于共同共有;若无明确结婚意向的,则一般按照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处理。
二、婚后购买房产
(一)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出资部分认定为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属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一人名下的,父母部分出资的,房产共同共有,全部出资的,房产按父母出资情况按份共有。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房产属共同共有。
(三)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购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仅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则该出资部分属个人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的,则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房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四)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
房产属共同共有,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特殊房产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对经济适用房只享有有限产权,因此,即使该经济适用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分割,如果必须分割的,可申请政府回购,然后就销售款进行分割。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的,分割部分为房产现有价值减去需向政府缴纳的相关价款。
作者:汪伟鹏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ICETech Co.,Ltd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 皖ICP备11021777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