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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真买房”的博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7 点击量: 分享到:

作者:夏玉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案情介绍
      女方王某和男方孙某双方经相处互有好感,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都育有子女,双方结婚后未生育子女。
      因双方均希望能有一个安稳的后半生,故而婚后双方即便因再婚家庭常见的原因偶有争吵,但经沟通后也能及时化解,男方本是老师,因经济需要于2010年7月前往浙江做煤块生意,因生意较好,男方一个人忙不过来,在男方多次要求下,女方只好向原单位办理了内退,到浙江与男方一同做煤块生意,同时也照顾身体欠佳的男方,当时女方自己的女儿尚在上初二,女方虽无奈也只能交给父母照料。
      2013年双方准备购房,因女方再婚前已有一套单位福利房,按当时的购房政策再购房属于二套房,办理贷款首付款较高,双方无法拿出,于是双方在2013年7月办理了假离婚手续并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此后双方仍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于2015年8月办理了复婚登记。
      双方复婚后,因生意不好,经济压力增大,男方脾气日益暴躁,经常因小事与女方发生争吵,甚至张口就骂动手就打,数次将女方赶出家门,尤其是后期,男方多次殴打女方,导致女方身心受到重创,并且男方还多次威胁女方的女儿,女方也曾因为此事多次报警,但未能阻止男方的粗暴行为。
      2016年8月男方再次殴打女方,女方感觉双方之间已毫无夫妻感情,男方对自己及其女儿的行为及其恶劣,女方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上述购买的住房平均分割,男方虽同意离婚,但是认为那套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于是女方找到我们起诉离婚并就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
      接受委托后,律师积极着手开始准备起诉材料,主要是针对房产的证据材料,因该房产登记于男方个人名下,为防止男方在诉讼期间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律师帮助女方书写保全申请书,向受理法院将该房产查封,并申请调查取证,去原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查双方购房的相关材料。
      二、法律解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双方假离婚期间购买的登记于男方个人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在于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制,只要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并无区别。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同时若无特殊约定,离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本案因存在一定特殊性,原因在于双方在离婚之前就已交付购房定金,并且双方在离婚当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且购房首付款是从女方账户上划走的,且双方本就是为了购房假离婚,其实是离婚不离家。而现实生活中关于此类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我们认为涉案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律师从各方面入手,举出多组证据来证实双方的假离婚一事,如我们举出装修订货单(有女方的签名或者付款的凭条)、女方名下的银行卡流水与购房收款收据等,证实双方在离婚之后还是在一起共同生活,购房的定金及首付款等都是从女方银行卡刷出去的,另外提供一份女方父亲的葬礼视频及双方共同朋友的说明,证明男方在离婚期间以女方丈夫的身份参加女方父亲的葬礼,我们认为双方在经济上混同根本没有分开,夫妻本就一本账,双方离婚是为了购房,即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双方婚姻关系曾短暂解除,但双方共同购房的事实仍然成立,因为购买讼争房产是双方共同的决定,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的需要,双方基于共同的购买意思表示,以共同出资方式购得讼争房产,且在其后以共同所得对房产进行装修和还贷,因此对该房产双方均享有财产权利,即讼争房屋应属于双方共有,应依法分割。
      该案承办法官在开庭之前与开庭后都表示该案比较复杂,因法律对这一块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对如何判决也是举棋不定,于是,我们大量的搜索裁判文书网上的判例,交给承办法官,从中能找到相似的判例来支持我们的请求。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男方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为此,我们前往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并与女方的就诊病历一并提交,以证实男方的家暴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以涉案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购买,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判决涉案房产归男方,男方补偿女方一半的房款(大约90多万)。
      一审判决后,男方孙某认为一审判决不公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孙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