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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加盟商的特殊保护——单方解除权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9 点击量: 分享到:

(作者:张超敏律师、专利代理人、金亚太知识产权团队副主任)

      商业特许经营,也就是通常说的加盟,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品牌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建立特许经营关系,特许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迅速扩大商业规模及品牌影响,而加盟商借助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经营指导、业务支持、技术培训及对经营资源的使用,可以迅速进入市场顺利开展业务。
      特许经营中的加盟商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往往有一种快速发财致富的渴望,在加盟时尤其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难免有不冷静、思虑不周的地方。加之当前在特许经营行业中加盟商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以及信息不对称,为了让加盟商理性签约、冷静对待,法律给了加盟商一种特殊的保护,即赋予加盟商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此来缓冲投资冲动。给予加盟商认真斟酌及对品牌方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的特殊之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上述规定中的“一定期限”就是通常所说的冷静期,但是法律并没有对“一定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多久,加盟商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呢?
      关于“冷静期”的具体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过长又可能导致解除权的滥用,破坏交易的稳定性,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将具体期限交由品牌方和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平等协商。
      实践中,很多特许人不会在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格式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甚至害怕加盟商知道这个权利。没约定是否就代表加盟商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呢?
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盟商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具体期限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加盟商是否已经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特许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加盟商在品牌方的许可及指导下利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若加盟商尚处于未开店、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筹备初期,一般可以适用冷静期的规定。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之前,可以视为合理期限。
      同时为了保护品牌方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只要加盟商实际掌握了品牌方的经营资源,处于可以随时利用并能独立正常经营的状态,就不能再依据冷静期条款主张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例如加盟商使用品牌方的商标、企业形象进行装修、接受品牌方的货物订单、开店经营等,都视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任何商业活动均存在经营风险,对于实践中很多加盟商已经正式开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经营资源进行营业,而后仅仅因为盈利状况不佳,要求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退还加盟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要注意对单方解除权的约定,尽可能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间。如果未约定确定的期间,想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尽快行使,且不能使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