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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肥市最新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4 点击量: 分享到:

     一直以来,广大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拆迁补偿,也有许多被拆迁人打来咨询电话询问金亚太律师最新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虽然对于拆迁补偿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只要对补偿原则了解透彻,被拆迁人自然可以正确估算出自家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也不会在补偿上吃亏。今天,金亚太律师就针对拆迁补偿的进行问题具体分析,为大家讲一讲合肥市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一、看周边房屋市场价格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则拆迁的房屋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二、能否保证自家生活水平不降低障自家生活水平不
     一直以来,国家都在强调,要保障被征拆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也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三、合肥市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亦规定: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二)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
     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拆迁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这关系到大家以后的生活质量。虽然被拆迁人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但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将会给被拆迁人今后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着急签字,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合法地主张自己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备注:(《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只适用合肥市辖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考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作者:鲍磊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