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您信赖的法律专家,受理各种案件。 咨询热线:0551-65600055

刘宜林、储博刚律师成功案例 产后大出血致子宫部分切除,七级伤残赔偿20余万元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30 点击量: 分享到:
承办律师:刘宜林,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药大健康部副主任
                  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药大健康部秘书长
关键词:子宫大部分切除 同等过错 七级伤残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原告S某因“第四胎孕足月阴道流水7小时”入住被告H医院,入院诊断为1、胎膜早破;2、G4P1孕39+1WLOA待产;3、单脐动脉;4、脐带绕颈。原告平素体健,月经规律,孕期产检5次,胎心及胎动正常。专科检查:宫高35cm,腹围98cm,胎方位LOA,胎心140次/分,原告分娩前其身体及胎儿的各项指标均正常。
       原告入院当日17:00出现胎心减慢,17:42分娩出一男活婴,产后原告子宫收缩欠佳,出血量多,约300毫升,19:18原告阴道流血多,值班医生给予按压宫底,压出宫腔积血约400毫升,有少量血块,10分钟后再次按压宫底,出血约100毫升左右,仍有阴道继续出血,后主治医生前来检查,再次出血200毫升左右,遂对原告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原告再次出现阴道流血不止,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休克症状并伴随血压下降、凝血功能障碍等症状。
       因阴道不断出血且治疗无效,被告于当日22:20对原告行“次全子宫切除术”,手术指征为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碍。经开腹探查,术中见原告子宫收缩欠佳,软袋状,苍白,双侧输卵管及双侧卵巢外观无异常。术后检查盆腔创面仍有渗血,于2022年1月7日1:00将原告转入ICU(脑外)进行进一步抢救治疗,入科诊断为:1、胎膜早破;2、失血性休克;3、重度贫血;4、凝血功能障碍;5、代谢性酸中毒;6、呼吸性碱中毒;7、低钙血症;8、子宫次全切术后。
       原告S某认为,被告对其住院期间的诊疗措施存在过错,分娩前未能正确诊断、评估不足,分娩及手术过程中未尽合理诊疗义务,导致患者子宫被切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S某遂将H医院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刘宜林、储博刚律师接受S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为防止H医院篡改病历,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前往H医院要求复印并且封存全部病历材料,但病案室以病历尚未归档为由拒绝。两位律师随即前往医务科沟通,并向院方书面告知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将情况向当地卫健委进行了反映,在不断给院方施压下,H医院最终同意代理人复印并封存患者全部病历。
     【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住院病历资料和由其保管的门诊、急诊病历资料。   
       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病历管理的规定提供。提供的病历资料复制件,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患方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应当由医患双方现场确认后封存。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拿到病历后,代理律师通过反复查阅病历材料,认为被告H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向法院及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及伤残等级、“三期”鉴定。
       经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建议为45%-55%;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三、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刘宜林、储博刚律师通过对病历的审查,及时与原告S某沟通,经过分析案情和研究证据后,两位律师发现被告H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
       第一,被告在患者分娩前未能正确诊断、评估不足,没有做好应急预案,耽误后续诊疗;
       第二,被告在患者分娩后存在漏诊,未能及时判断明确是否为羊水栓塞的情况,导致患者出现了产后大出血;
       第三,被告医院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变化,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延误了病情,造成出血加重。

四、裁判结果

       经鉴定,S某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H医院应当赔偿原告S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0220.93元。


五、办案心得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很强,此类案件通常要通过鉴定确认医方的过错及程度,而鉴定需要的最主要材料则是来自医方的病历。因此,为了保证在案证据客观、完整,律师代理这类案件第一步要做的便是复印、封存病历及固定其他治疗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证据;当医院拒绝给患者复印、封存病历时,律师应当据法力争,有效沟通并在必要的时候向卫生行政部门求助、投诉直至达成目标。此外,某些案件如果不能通过病历找到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要通过分析对比、查阅文献、参加尸检、听证等方式发现医方的过错。因此,律师办理医疗损害案件一定要有耐心和足够的专业知识


撰文:储博刚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  徐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