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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飞律师为民营企业免去千万债务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1 点击量: 分享到:

      合肥某建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被起诉,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为895余万,违约金170万元。合肥某公司遂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洪飞律师代理其参加本案诉讼。
      洪飞律师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材料,分析了所有证据,关于本案债务应当是十分明确的,合肥某建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如果没有保证人免责的情形的话,不可避免需要承担责任。故从保证人责任免除的情形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承办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本案证据,发现合肥某建材公司的保证期间已经超过,且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向合肥某建材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代理人认为合肥某建材公司的保证期间已经超过,合肥某建材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予以免除。本案承办法官最终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免除了合肥某建材公司的全部保证债务。
      通过办理一个案件,应总结一类案件,洪飞律师经总结,关于保证人责任免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都不是无期限的,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保证期间可以约定;第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如果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四,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限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限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没有要求必须是诉讼或者仲裁,但需要有主张权利的证据。

二、债权人未在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这样保证期间就开始转换为保证诉讼时效,特别是连带责任保证,需要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否则承担败诉风险,保证人因此予以免责。

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因为保证人是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直接决定了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务人转让债务时不仅需要债权人同意,也要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权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该部分债务是无须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四、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七、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八、一般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
九、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没有进行约定,在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情形下,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免责
十、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
十二、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保证人自然免责。

 

附:洪飞律师代理的上述案件的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文作者:洪飞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