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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的实践弊端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4 点击量: 分享到: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城镇中的房屋作为课税对象,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或租金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11年,我国各地房屋价格飞速上涨,中央开始加大了对各地房价的调控力度,并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于上海、重庆两地推行的房产税新政策就是政府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典型示例。上海市以本市居民家庭两套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为征税对象,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重庆以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和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宅为征税对象,税率为0.5%-1.2%。从试点效果来看,上海2011年房产税收入税22.1亿,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 1.3%,而重庆2011年房产税的征收金额达1亿元,但与2900亿的全年税收总收入相比,仍然微不足道。总之,沪渝房产税改革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仍然突出,改革成果不容乐观,这其中正反映出了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一些弊端。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经营性的房产征收。对农村地区的房屋和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用房是免税的。就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来看,此种征税范围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农村地区越来越向城市化发展,并且负担起了很多城市的职能,如果仍然不对农村土地征税,不但使国家丧失了大批税源,而且违背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用房免税这一规定也显露出了它的滞后性,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一些高收入群体对于住房的需求已不仅仅停留在“居有定所”的层次上,而是对于房屋的面积、设施、交通、居住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档商品住房应运而生,如果对个人住房不加征房产税,势必将导致贫富差距问题,影响社会安定。
二、税费混杂,重复征税情况严重
    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庞杂,税费繁多。不但税收种类包括流转环节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房地产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的行政费用也存在着种类冗杂、标准随意、乱收费现象严重等问题。房产税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调控和稳定房价,繁重的税费最终会转嫁到房价上,这与房产税改革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三、房产税征收的相关配套措施发展滞后
   房产税的征收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对产权的确认、对房屋用途的核实、对房产价值的评估等一系列环节。房产属于不动产,房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从产权的角度来看,房产税其实是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征税。[2]40明确产权是征收房产税的前提条件。但就目前我国的不动产产权格局来看,不仅农村和城市的房产拥有各自不同的产权政策(对农村私人所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产只对沪渝部分自住房以及营业性住房征税),此外在公有制转型过程中,城市出现了很多产权状态不明确的不动产,这些不动产的产权明晰与否,将直接影响房产税改革的进程。

作者:马佩榕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