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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内训第36期|合同纠纷部案例研讨会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27 点击量: 分享到:
    2023年4月26日下午两点半,金亚太合同纠纷部在总所大会议室举行金亚太第三十六期内训。由合伙人、劳动与人力资源部主任李林律师,合伙人、合同纠纷部主任许晓彤律师及专职律师鲍锐律师做合同纠纷案件主题分享,邀请安徽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合同纠纷部副主任刘强律师以及安徽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张超敏律师与会点评,实习律师张健担任主持人。我所二十余名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参与了此次案件研讨会。
    本次会议的第一个环节是讨论《某局诉浙江某农牧公司、安徽某生物技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由承办律师李林向参会律师介绍案情,本案涉及两份合同,四个合同主体。参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中不清楚的部分依次向承办律师发问。李林律师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法院是否会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案涉租赁合同外的主体承担责任?2、作为本案实际占有人,即使承担责任,承担租金的期限该如何计算?3、委托人的录音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并认定?4、案涉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对外有效?5、委托人如何根据其签订的转让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部分转让款?对此,参会律师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部分律师认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委托人是被告追加的诉讼参与人,原告并未在诉请中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很可能不会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张超敏律师提醒在考虑到法官释明和后期执行的情况下,原告极有可能会承认委托人次承租人的身份,基于此点最终可能会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针对录音证据,部分律师认为录音证据中涉及“退场”的概念不仅仅只能理解为不再经营、解除合同,具体解除合同除了双方要达成明确的意思表示,还需要考虑实际中是否交还钥匙等情节。而对于案涉的股东会决议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对外是没有效力的,同时认为委托人如果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话,可根据其签订的转让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需要注意对方可能提起反诉要求委托人支付场地占用费等问题。
    会议的第二个环节是讨论《杨某诉朱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承办律师李林向参会律师介绍了案情。本案是一件刑民交叉案件,参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不清楚之处向李林律师发问,同时李林律师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1、案涉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原告是否是适格的主体?3、本案三被告中的两被告退股,对外是否有法律效力?退股的两被告在本案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主张的损失以及可期待利益是否能鉴定?5、违约金、损失鉴定能否被认定?6、所扣押金、租赁款能否返还?参会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以及实务观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有部分律师认为可依据本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卖特许经营权),从而认定本合同无效。但也有部分律师认为本案的转让并不完全等同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所以合同并不一定是无效合同。还有律师认为如鉴定机构对损失及可期待利益进行了鉴定,则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该损失。针对其他问题,大家的观点则较为统一。
    两个案件激烈讨论了两个小时之后,大家进行了短暂的茶歇,品尝了下午茶的各类点心和水果,给接下来的头脑风暴补充能量。
    茶歇之后,会议的第三个环节是讨论《A公司与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办律师许晓彤向参会律师介绍了案情,本案已经历了八次诉讼,即将迎来第九次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不清楚之处向许晓彤律师发问,同时许晓彤律师总结了本案的主要讨论问题,基于现有案件的证据和以往的判决还有哪些突破之处。与会律师对争议焦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律师认为,本案还可考虑就原审申请再审,由省高院进行审查核实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比例,可能会依法改判,酌定B公司的损失。也有律师认为,起诉后的损失可以会计法中的折旧法计算B公司的损失。也有律师认为,本案不能算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可以考虑是买卖和承担双重性质的混合合同。
    会议的最后一个案件是鲍锐律师提交的合伙合同纠纷,承办律师鲍锐向参会律师介绍了案情。因该案中的原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案涉主要证据就是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参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不清楚之处向鲍锐律师发问,同时鲍锐律师总结了本案的主要讨论问题1、双方是否成立合伙关系?2、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参会律师认为基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认定双方成立合伙关系的可能性较大,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能要经过审计之后进行确定。
    本次案例研讨会历时三个半小时,圆满结束。最后,许晓彤主任表示,今后合同纠纷部仍将定期开展案例研讨和分享会议,欢迎大家可以多提交经典、疑难、成功案例,为承办律师提供新的思路和建议,也为金亚太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撰文| 张健、许晓彤
摄影| 张健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许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