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承办律师】曹富乐,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王一帆,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案件情况】
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L某某系某珠宝公司业务员,因公司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全案涉案金额2.3亿元,后公安机关以L某某涉嫌诈骗109万余元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L某某涉嫌诈骗109万余元移送起诉,并指控获利金额为81万余元。后经有效辩护,一审法院认定L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办案经过】
1.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承办律师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要求,与受援人联系沟通案情,并积极阅卷,与承办法官沟通。
2.经沟通与阅卷,承办律师坚持做诈骗罪无罪辩护,L某某对开设赌场罪认罪认罚。后经合议,一审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L某某服判未上诉。
撰文| 曹富乐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高正纲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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