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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成功案例:成功改变罪名定性,从有期徒刑12年到3年6个月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1 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强奸罪、聚众淫乱罪
公诉机关:Y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C
辩护律师:蔡鹏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报案人D某在其朋友家喝酒后独自外出并在夜宵店内主动与隔壁桌正在喝酒的被告人C某等人搭讪并继续饮酒。4时许,几名被告人与D某一同前往KTV唱歌。在KTV包间内,几名被告人与D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D某报警称遭几名被告人强奸,公安机关对几名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几名被告人的陈述高度一致:均认为在发生关系前双方已经就发生关系的价格协商达成了一致,且案发后也手机转款给报案人,至于报案人为何报案控告强奸不得而知。但报案人否认该种说法,主张几名被告人利用自己醉酒状态并使用暴力压制反抗的行为与其发生关系,结合在案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某等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且由于存在轮奸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辩护工作:
       本案被告人家属委托蔡鹏律师介入时,正值新冠疫情较为严重的时期,为律师会见和出差办公带来了极大挑战:一方面,被告人羁押地看守所疫情期间会见不便,基于疫情防控要求,会见工作开展较为繁琐,在多次会见的前提下工作时间投放量巨大;另一方面,由于控辩审三方对于案件均尽职尽责,重视细节,故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审理阶段多次开庭、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一度中止审理,办案期限较长。
       为保障办案效率,蔡鹏律师克服多重困难往返出差二十余次,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C某进行仔细核对,经过阅卷分析案件事实、仔细比对监控视频等案件证据、查阅法规及学理文献、类案检索等工作后,蔡鹏律师认为C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在案证据严重不足,并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在庭审中,蔡鹏律师提出:1、本案受害人D某在案的多次陈述出现大量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形,与监控视频等其他客观证据存在多处不符,且被害人陈述笔录形成过程涉嫌违法,因此其陈述的真实性较低,不应作为定案依据;2、C某等人部分讯问笔录不能排除部分记载内容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可能,此外被告人C某供述和其他在案人员的供述高度一致,且与案发监控显示情况基本吻合,其供述的真实性较高;3、证明C某等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4、证明报案人D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且处于不知、不能反抗状态的证据不足;5、报案人D某的报案动机存疑,存在不合常情常理的情节。经过激烈庭审后,因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一审法院延期审理两次。
       针对公诉机关的补充证据材料,蔡鹏律师认为:1、公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退补证据材料,该退补材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2、补充证据可以证实报案人在电话报案时思维正常,对答如流,能够正常与接警人员沟通,完全不符合正常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逻辑,且其报案时描述的情况与已经得到证实的案件事实不符等。
       经过相对漫长的一审审理程序后,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公诉机关关于C某等人强奸案的指控不成立,判决C某等人构成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此,本案一审辩护工作方告成功,从有期徒刑12年的指控到3年6个月的判决,凝结了本案审判法官和辩护律师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所付出的大量心血和时间,诚望每起案件都能够细致办案,于细微处见真相,唯真相方显公平。
 

撰稿|宋朝翔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黄新伟
 
 
附:《刑事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