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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辩二年:“诈骗”六十余万,两起事实无罪辩护成功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18 点击量: 分享到:
       【被告人】L某
       【审判机关】A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胡健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有组织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2021年11月被告人L某对P某的母亲Y(被害人)某隐瞒自己已婚已育且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与P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办理订婚宴。后L某以自己怀孕为由,向Y某索要彩礼8万元,改口费2万元。

       2、2021年12月被告人L某谎称自己在F县买了房子需要装修及生意需要自己周转,向被害人Y某索要钱款,而后于2022年1月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转账共计49.6万元。

       3、2022年3月被告人L某与被害人之子P某分手,但于2022年7月被告人向被害人Y某谎称自己为P某生下龙凤胎,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而后被害人给被告人转账4.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建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且被告人系累犯,建议从重处罚。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L某的委托,指派胡健峰律师担任L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胡健峰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并对全案进行细致的阅卷、整理辩护意见、制作案例检索报告,将相关法律意见与承办法官进行反复沟通。

       在沟通过程中,胡健峰律师提出在本案中应当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首先,在本案中L某虽虚构了借款的真实用途,但并未使得被害人真正陷入错误认识,并且编造借款用途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其次,L某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被害人的财产并未陷入无法挽救的紧迫危险之中。因此本案中的实质法律关系仍然是民间借贷,而非刑事诈骗。

       最终,A县法院采纳了胡健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用了近一半的篇幅引用胡健峰律师的辩护词,作为案件中两起事实无罪判决的说理。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L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附:刑事判决书节选



撰文| 胡健峰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张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