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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10 点击量: 分享到:

       案情:甲将商品房卖给乙,收取一百万,但这时还办不了过户手续。一段时间后,甲的这个房子可以办过户了,但他在为乙办过户前,又见钱眼开,将房子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且给丙办理了过户。
       观点一认为,甲在和乙以及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其行为对于乙和丙均不构成诈骗罪。丙在这个交易行为中,支付合理的对价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存在财产损失,因而并不属于被害人。但是,由于甲的行为导致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甲以客观行为侵占了属于乙的房屋,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侵占罪。
       观点二认为,甲构成侵占罪仍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甲虽然与乙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即使乙已经支付合理对价,但是甲未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房屋过户给乙,甲仍是该商品房的所有人。因此,甲之后所实施的转让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那么,未取得房屋的乙,又当何如?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由于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适用填平规则,其包含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无论已经被甲处分的房屋的市场价格是否有所变动,都可以保证乙的利益不受损失。当然,如果甲是房地产开发商,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还可以请求甲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作者:朱文治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