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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应对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8 点击量: 分享到:

银行卡纠纷属于持卡人和开户行双方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持卡人在开户行办理了银行卡后,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储蓄合同中,持卡人有义务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及密码,以防止银行卡丢失或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而开户行则有义务保护持卡人的银行存款的安全,即对于持卡人卡内的资金安全,其应该提供具有足够保密性能的银行卡和具备足够安全防范性能的取款设备,以履行保障储户卡内资金安全的保管义务。具体来说,开户行应提供具有足够保密性能的银行卡,保证储户的银行卡在正常的消费过程中磁道信息和密码不被窃取,同时其提供的取款设备也应具备足够安全防范性能,取款设备作为开户行或其代理行的营业场所,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的性能。
在储蓄合同中,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护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的安全,而开户行则有义务保护持卡人的银行存款的安全。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20条可知,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据此,在发生银行卡纠纷时,持卡人需证明开户行存在违约的情形。
在确认银行卡被盗刷时,需要证明两个基础事实。首先应证明刷卡人使用的卡片非原告合法持有的银行卡,而是非法复制的卡片即伪卡,其次应证明刷卡行为非合法持卡人本人所为。当银行卡出现被盗刷的事实时,方可讨论银行与持卡人的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确定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系评价持卡人、发卡行双方对盗刷的后果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事实和前提条件。持卡人如果只提供证人证明在事发当日,持卡人不在事发地点,即使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ATM机取款使用的系复制的银行卡,也就是俗称的伪卡进行的交易。这样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前提条件,法院对持卡人的诉讼请求也不会予以支持。
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没有尽到对银行卡和密码的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义务,则法院同样会认定持卡人也存在违反金融服务合同的行为,并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及持卡人的过错程度相应的减轻银行的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不要泄露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也不要将银行卡交付他人使用。如果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并通知银行卡开户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作者:李井方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