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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封土地上建房并销售可能承担刑责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2-21 点击量: 分享到:
      在民事执行领域,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也是常见多发罪名之一。在陈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中,行为人在查封土地上建房并销售以致土地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买受人。该案属于规避强制执行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值得研习。

一、案件概要

2013年,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山西省平陆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陈某在明知土地被查封后,仍实际出资在查封土地上建房并全部售出,造成查封土地依法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买受人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三次申诉。四级法院均认为,陈某在明知案涉土地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仍实施在查封土地上建房并销售的行为,致土地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买受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二、案件分析

《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隐藏是指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转移是指使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发生场所变更的行为;变卖是指有偿转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毁损是指使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本案中,陈某在主观上明知案涉土地已被法院查封,属于被查封的财产,在未获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不顾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劝阻,不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停工要求和处罚决定,在查封土地上建成十余层高的楼房并全部售出,造成案涉土地依法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也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案件启示

一方面,作为财产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明知有关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或者应当立即停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否则行为人可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将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债权人或者买受人因他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遭受损失,如被查封财产无法评估拍卖、已拍定财产无法实际交付等,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方式来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以刑事控告为抓手,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另外,债权人在接受财产抵债或者买受人在竞买前也应做好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尽调,避免财产瑕疵风险。

(具体内容参见: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5)平邢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2018)晋08刑申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刑申2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刑申4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何 礼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刑民交叉部副主任  金融证券部副主任

毕业院校: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研究生

所学专业:经济侦查学     民商法学

工作经历:中国工商银行、安徽担保集团、安徽投资集团

擅长领域:银行、担保、资管、小贷、保理、投资、供应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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