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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诋毁戍边英雄行为构成何罪?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2-21 点击量: 分享到:
黄奥、王娟娟
         一、事实简述

       二、行为性质分析
       针对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诋毁民族英烈言词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其主要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毫无疑问,恶意诋毁民族英烈无法归类于以上前三种行为方式,然而,《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显然,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诋毁民族英烈、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词的行为,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上述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恶意诋毁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这一行为专门新增加了罪名,其第三十五项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才正式生效,根据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本案的行为不能以新设立的罪名论处。
       古有“野营万里无城郭,雨雪纷纷连大漠”、“胡雁哀鸣夜夜飞,胡儿眼泪双双落”、“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而今一代代边防军人依然以最纯粹的忠诚捍卫国家的领土,没有谁生来勇敢,只是有些人选择了无畏。我们应当铭记,英雄烈士是为了你我而牺牲;我们应当谨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