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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执言显专业,司法救助暖人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02 点击量: 分享到:
高正纲(13401202110288908) 王娟娟(实习)
       2021年2月23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正纲、杨晗春、王娟娟(实习)律师接受徐某某近亲属委托,担任徐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诉讼代理人。
       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阅卷、沟通发现被害人徐某某被殴打至重伤二级,在案发后数月仍在康复医院救治,鉴于其颅脑损伤严重,可能构成残疾,且犯罪嫌疑人虽被羁押,却无赔偿能力。高额的医疗费,使本不富裕的徐某某一家,雪上加霜,妻子辞去工作在医院日夜照顾,徐某某的一子一女仍在读书。针对徐某某的实际情况,律师分析认为符合可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故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按照法律规定协助徐某某近亲属准备相关申请救助材料。经检察官走访、调查,最终认定徐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启动两级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机制,并成功救助徐某某。
       2021年5月31日,徐某某的亲属特地从外地赶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专程向高正纲、杨晗春、王娟娟(实习)律师敬赠锦旗。
 
附: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本意见所称贫困当事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