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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琳律师:只交付定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10 点击量: 分享到:
       2021年2月1日张先生与段某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以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元整(¥1620000.00)价格购买段某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房屋一套(下称“案涉房屋”);双方在接到中介公司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段某于过户当日将标的房屋交付给张先生;付款方式为张先生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剩余房款在标的房屋产权过户的同时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段某向张先生书面承诺无论市场房价涨跌,双方均不得更改原交易价格,段某也不得随意办理过户手续,后张先生及中介公司多次通知段某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办理,标的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至今未能办理。
       张先生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李玉琳律师代理本案并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段某答辩称: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其不能办理过户并非其个人原因,张先生共计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该款项与其所期待的在2021年2月即获得125元购房款的合目的并不等同。合同签订至今,涉案房屋的市场行情已然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继续履行,有违公平原则,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 1、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2、原被告双方按照2021年2月双方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李玉琳律师认为: 一、原被告双方按照2021年2月双方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并不违反公平原则。首先,合同法所指的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应当遵行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而原被告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所约定的合同价格符合当时的房屋价格,所约定的条款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如果认为以2月价格购买标的房产对被告有失公平,那么原告依当时的购房款也无法买到与标的房产同类的房产,解除合同也是对原告不公平。
        二,市场交易行情的重大变更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及做出承诺时应当预见并应承担的风险,市场的变化是莫测,从现在的行情看市场价格是在上涨,但是其在2021年至今也不排除其有下跌的可能,下跌的风险原告同样也是要承担的,因此市场调解机制对交易双方都是公平的。
        因此,原被告双方按照2021年2月双方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并不违反公平原则,相反是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的体现,原告以按原价格交易对其极大的不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做出如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