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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医疗过错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5 点击量: 分享到:
作者:高炳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大部分的侵权损害责任案件一样,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何谓医疗过错,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笔者试图以两起亲办的案例为例,谈谈对此的粗浅认识。
       一、何为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过失,要么是疏忽大意,要么是过于自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从上述对医疗过错概念的表述,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医疗过错是发生在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中;如果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但該行为并非诊疗行为,那应当归于其他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不应当以医疗损害纠纷来追究责任;(二)判断是否为医疗过错,主要看其有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如医务人员违反了《卫生部十八项核心制度》的规定等;(三)由于该医疗过错的发生,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四)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是意外事件,不构成医疗过错。
       二、医疗过错可以发生在诊断、治疗、护理乃至院前急救的全过程
       患者入院后,在诊断、治疗、护理全过程中,不管是哪个环节出现差错,发生了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的损害,无疑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在院前急救过程中,如果违反相应的诊疗规范,延误治疗并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一:2022年3月17日晨5时许,曹某突发抽搐等症状,亲属拔打120急救电话后,长丰县北城某医院救护车约15分钟后到达,后于6时许送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省二院全力抢救后,于当日8时许宣布临床死亡。经尸体解剖检验,明确其系心源性猝死。因家属认为北城某医院在接诊转诊过程中没有对患者采取任何的院前急救抢救措施,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存在着医疗过错,故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案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患者心脏骤停发生后,大部分病人将在4分钟内开始发生不可逆的脑损害,随后经数分钟便过渡到生物学死亡,如果病人能在这关键的几分钟内得到正确的心肺复苏和尽早除颤,就可以躲过死亡之劫,反之则造成悲剧的发生。而北城某医院120急救车装备等级较低,相关急救设备不完善,此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的急救抢救措施,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曹某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
       三、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除了要有过错,还要求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二:患者赵某,因感染性心内膜炎在江苏省X市人民医院诊治,因病情危重,医院建议其转院至南京鼓楼医院进一步救治,转院途中,因出现心脏停跳,被急送到安徽省M市人民医院,经M市人民医院抢救两个多小时,晚9时许,医院宣布赵某死亡。死者亲属遂将江苏省X市人民医院以及M市人民医院均告上法庭,要求其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X市人民医院存在着手术指征判断失误、延误诊治、病情记录不符、用药不合理以及医患沟通不充分等过错,M市人民医院存在着未告知患方可行尸体病理解剖,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最终鉴定意见为: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M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后经法院判决,X市人民医院承担40%的责任;M市人民医院虽存在未告知尸体检验的过错,但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医疗损害赔偿中,如果要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必须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