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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内训|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部举办疑难案例讨论会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1 点击量: 分享到:
       2022年8月20日下午,金亚太第二十九期内训活动在总所会议室举行。此次内训由金亚太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部举办,主题是疑难案例研讨。本次讨论议程为两项:由金亚太管委会副主任、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部主任江海俊及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康健共同提交案例研讨;由金亚太监事会主席张杰提交案例研讨。
       本次会议特别邀请了高级工程师殷志胜作为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研讨,金亚太总所副主任许憬、六安分所副主任孙鹏、六安分所副主任汪巍、行政与征地拆迁部主任张成龙、刑民交叉部副主任何礼等20余名律师共同参与本次研讨活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部副主任孙若男,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第一项为G公司与H公司合同纠纷案。首先由管委会副主任江海俊就该案的事实、证据以及诉讼历程进行了介绍梳理,归纳了本案主要争议事项和需要研讨的问题。六安分所执行主任王康健增加“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为讨论议题。

       与谈环节,刑民交叉部副主任何礼提出G公司与侦查机关先后委托同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违反了回避规定。张杰主席提出由区法院审理此案可能导致不公的结果,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至中院审理。行政与征地拆迁部主任张成龙认为双方在第一次鉴定程序中均同意按照工程造价法进行鉴定,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殷志胜工程师指出,在建设工程领域,成本造价法也要以工程量为基础,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总所副主任许憬总结本案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议尽力说服法官,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采用工程造价而非实际支出成本来计量当事人应获得的对价。

       会议议程第二项为金亚太监事会主席张杰提交的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张杰主席在介绍完案情后,归纳争议焦点为:C公司可否在起诉时将发包方A公司列为被告?C公司能否起诉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与谈环节,刑民交叉部副主任何礼认为C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在B公司未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行政与征地拆迁部主任张成龙提出工地已停工数年,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C公司可以此为由尝试解除。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部副主任孙若男表示,合同解除涉及到原告举证问题,C 公司承担着举证不能的风险,另外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C公司主张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也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随后,与会律师们纷纷结合亲办案例,就本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现场气氛十分紧张热烈。

       会议最后,管委会副主任江海俊强调,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案情复杂,通过内训对案件进行研讨,可以集思广益,让办案律师发现新的思路,对于年轻律师也是一次学习知识、汲取经验的好机会。本次内训历时两个多小时,与会律师们各抒己见,现场气氛热烈。本次内训活动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金亚太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部的下一次内训。
 
撰文:张若
摄影:孙若男  赵晓雯  张健
编辑:潘雪梦  孙若男
审核:许憬  孙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