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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长沙某企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代某某合同纠纷案例(代理原告长沙某企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18 点击量: 分享到:
       案号:一审(2019)皖0422民初1985号
       主要承办律师:许晓彤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原告主要诉请:
       1、被告支付给原告代理费171180元及及利息损失10818.81(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5月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共计181998.8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17118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代某某承担。
      律师办案经过:
      1、第一次咨询:原告曾起诉过被告,后撤诉处理,但是原告告知律师第一次起诉确定的案由居然是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看过本案的材料后,第一时间告知其第一次起诉时是因为案由确立的错误,才导致后续案件的撤诉,即使不撤诉也是会被法院驳回起诉的。
      2、从证据角度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最终确定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本案的主要证据为《欠条》一张,虽然说此欠条是代某某打给长沙某企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的,但是不能就此来确定这笔费用是代某某与杨某的个人之间的债务,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合作协议》、往来账目清单等,可以得知欠条上的这笔费用应是原被告之间业务往来的结算单,杨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代某结算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职务行为。
      3、庭前分析案件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
该笔债务是属于杨某与代某某的个人之间债务还是公司与代某某的债务;数额的最终确定能否以欠条上的数额确定结算数额。
      4、梳理证据、设置庭审发问提纲、总结代理思路,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最终在法庭庭审中,法官认同了本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由于之前的起诉中,代某某已经否定与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说明与原告存在广告业务合作关系,故可以认定代某某向杨某代表的长沙某企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改欠条具有固定双方结算结果的作用。
      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
被告作为甲方广告业务的代理,合作期限为2012年10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的办法是按照广告客户的实际到款额,在除去运营成本、业务工资后,双方各自分得50%,同时约定每期业务结束后,被告在广告款到位后一周内同原告结算。
       2018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代理费进行了结算,由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
       表人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171180元的费用于2018年1月15日之前还清。之后,被告未支付。
     《合作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结算的金额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
      二、《欠条》应作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结算的依据,被告应按照欠条上的金额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
2018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以往的账目进行了结算,因之前公司的印刷费、发行、设计费等均由原告直接转账给印刷厂、设计公司等,被告并未分担此部分费用。双方在2018年1月6日结算时发现总收入数额要远远小于总开支,由于原告前期已经垫付了大量的开支项目及费用,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月6日之前的账目以被告向原告支付171180元的方式进行结算,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
       被告已经在(2018)皖0422民初1783号案件的庭审中承认此《欠条》是其与原告之间经济往来的凭证,且于2018年1月6日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间进行了对账,公司总开支远远大于总收入的事实情况,其欠条中所述的171180元也确实为公司收入的款项,因此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出具的《欠条》则是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的凭证。
       综上所述,被告应按照双方结算的金额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令。
       律师总结:在民事诉讼中,案由的确定看似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而其实则不然。准确确定案由,对于正确界定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准确使用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正确处理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案的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中确定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的开始,其诉讼方向就出现来偏差,故出现了最后无可奈何的撤诉,再次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第二次诉讼的尝试。截止发稿的时间,此案件的被告已经向法院缴纳了判决的全部款项,原告已办理领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
               
编辑:许晓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