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您信赖的法律专家,受理各种案件。 咨询热线:0551-65600055

Z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委托李琦律师不予批准逮捕(附律师意见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18 点击量: 分享到:
      2020年9月18日,Z某某的父亲因其子涉嫌诈骗罪一案委托李琦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律师会见Z某某后,律师发现Z某某并未参与诈骗行为,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了解到这一事实后,律师分别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在经过律师多次沟通后,10月16日检察院对Z某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于当日释放。
关于犯罪嫌疑人Z某某可能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公安局XX区分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Z某某父亲XX的委托,指派李琦律师在犯罪嫌疑人Z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Z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Z某某,根据了解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Z某某没有参与实施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仅在李某某家待了3天,认定Z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有待商榷。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Z某某与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同学关系,在9月某一天微信与旧友联系后,了解到李某某他们最近回到老家,于是2020年9月4号左右Z某某从长沙回到衡阳市祁东县老家,9月5日从祁东县老家前往李某某的住处, 9月8号Z某某等人被湖南公安刑事拘留。
       在9月5号至9月8号,这3天的时间里,Z某某在李某某住处时,并没有与他们一起从事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仅在李某某家待了3天,除了一起玩耍,就在空闲时间为他们煮饭、洗衣、打扫一下卫生,Z某某对他们如何实施诈骗行为并不清楚,也没有帮助他们在网上进行相关的操作。Z某某在李某某家待了3天,因为不好意思在同学家白住,而主动提出在其居住的几天内为他们打扫一下卫生,煮饭,洗衣服。
       二、律师意见
       经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及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Z某某本人之后,辩护人认为,Z某某可能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客观上,Z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参与实施任何诈骗行为。
       本案中,Z某某在李某某家里的整个过程中,Z某某要么待着房间里玩手机,要么仅是在旁观看他们工作的过程,并未参与实际诈骗犯罪活动,没有帮助他们去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Z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对曾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行为性质并不清楚。
       Z某某来找李某某玩耍时知道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从事一定的工作,但不了解他们从事工作的具体性质。Z某某来找李某某,并没有想过与他们一起从事诈骗活动。
       综上,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查阅全部案件材料,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上事实均来自于Z某          某本人陈述,如其本人陈述属实,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Z某某没有参与诈骗等任何违法犯罪的客观行为,也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Z某某不符合诈骗罪的的构成要件,可能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及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前,恳请贵局能依法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Z某某作出撤案处理,并解除对Z某某的刑事拘留。以上法律意见,请予采纳为谢!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李琦律师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