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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办理套路贷案件获轻判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7 点击量: 分享到:
       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办案机关对套路贷及其衍生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直实施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委也发布大量关于“套路贷”、“软暴力”等刑事案件办理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套路贷犯罪的定性、犯罪金额的计算,存有非常大的争议。甚至在同一省市的法院,对套路贷涉案金额的计算,也有不同的计算方式。这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很大挑战,但同时也给刑事案件办理带来很大空间和可能性。
       2019年10月,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罗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恶意垒高“债务”贷“套路贷”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诈骗120余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犯诈骗罪。诈骗数额超过50万元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接受罗某及其亲属的委托,第一时间会见了罗某,了解案件详情,仔细阅卷,条分缕析地研究公诉机关计算犯罪数额的逻辑,计算指控的每一笔犯罪数额。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定性及计算方法存有争议。其中14万元的既遂数额和93万元的未遂数额不应认定为罗某的犯罪数额。在审判时提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对各自实际参与对犯罪事实及涉案金额承担责任;二、公诉机关指控罗某诈骗既遂29万元,诈骗未遂93万元计算有误,应予更正。三、罗某未参与指控的第5起93万元诈骗未遂及14万元既遂部分。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93万元未遂及14万元既遂部分不宜认定为是罗某的诈骗数额,认定罗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13万元,罗某获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