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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权峰律师亲办案例:肺结核竟被误诊成肺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1-27 点击量: 分享到:
徐权峰律师亲办案例:肺结核竟被误诊成肺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承办律师:
徐权峰律师:金亚太党总支副书记、一级合伙人、医药大健康部主任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日,患者黄某某因“车祸致腰部、胸部疼痛不适7小时”入住A医院。胸部增强CT示:右下肺占位性病变考虑为肺癌。后在未行穿刺的情况下,径行诊断黄某某为肺癌,于2016年8月13日,在全麻下行右中、上肺叶切除+淋巴结清扫术,术中胸膜腔创面广泛渗血,出血量达2000ml。术后因生命体征不平稳,遂转入ICU治疗。患者黄某某转入ICU后发现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心电监护心率显示为零,全身湿冷,颈动脉搏动消失,后经心脏按压,升压,患者陷入深度昏迷并出现持续性抽搐。术后病理:右上肺肉芽肿性炎(5×4.5×4cm),内见凝固性坏死及朗汗氏巨细胞,形态学符合结核。由此,确认患者黄某某为肺结核,而非肺癌。
       经治疗5个多月后,A医院一直不能纠正内环境,控制感染,使得患者黄某某一直处于感染、高热状态。2017年1月9日转入B医院。治疗期间,患者黄某某仍然反复出现发热,伴意识障碍、言语含糊不清、大小便失禁。2017年1月12日送检胸水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结果显示:肺炎克雷伯氏菌肺炎亚种感染。
       2017年3月14日再次入住B医院,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左上0左下涂(未)初治、肺部感染、右侧液气胸、左侧胸腔积液、右肺全切术后、脑积水、腔隙性脑梗。最终不治,于2017年6月23日8时48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2017年8月15日,某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出具尸检报告,认为患者黄某某系在右中、上肺叶切除及右下肺纤维化的基础上,出现左肺上、下叶曲菌病伴大片坏死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办案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徐权峰接受当事人黄某的委托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徐权峰律师经过反复查阅病历,以其多年办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经验,发现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代理思路
       徐权峰律师向H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H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90%,B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10%);
       经H市医学会鉴定后,徐权峰律师向A医院所在地的卫健委申请对A医院及其主治医生进行行政处罚,请求吊销A医院的执业许可证,对本期事故的主治医生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该申请得到卫健委的支持。
       同时,徐权峰律师向H市医疗调解委员会提交《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后经H市医调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案件结果
       A医院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460000元,B医院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4.9万(注:案发时,黄某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徐权峰律师办理的一起成功案例,一般来说,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和解协商;二是医疗调解纠纷委员会调解程序;三是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四是法院诉讼。其中,医疗事故鉴定是向医学会申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般情况下,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有两个:构成医疗事故或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而言就是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再根据其中责任大小,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院就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也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经鉴定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实践中,患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医疗过错,也就是医疗损害责任,但是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经过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有可能不能再做医疗过错的鉴定,导致向法院起诉存在不能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可能性,导致败诉。另外,医疗过错鉴定即便法院同意做了,最终的鉴定结果还是会受到医疗事故鉴定的影响,从而导致医院承担较小的责任或无责任。(下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