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您信赖的法律专家,受理各种案件。 咨询热线:0551-65600055

​葛某与商某民间借贷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03 点击量: 分享到:
葛某与商某民间借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日,被告葛某因其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商某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是6个月,月利息为3%。12月10日原告将20万汇入被告个人账户。被告在借款后实际按月息2%支付利息,共计支付三个月利息12000元。之后,被告再无偿还任何款项,20万元本金及2016年3月10日以后的利息均逾期未还。原告商某诉被告葛某偿还借款20万及利息。
2017年10月9日我所江海俊律师、鲍磊律师接受原告商某委托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6000元。12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原告起诉要求利息按两分计算,我们当时约定的利息是三分,我现在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解释称我方收到12000元,按照两分利息已经出具收条给被告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原被告之间20万元的借款合同予以认可。本案原被告在借款时明确约定的利息为月利息三分,即年利率36%,虽超过了法定年利率24%的标准,但原告现诉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原告诉称被告已按照月息两分的利率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被告辩称是按照月息三分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法院认为,月息两分和三分均未超出年利率36%的标准,对已支付的利息,法院不支持返还。
审理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